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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445061号“乾派文化CHAMPION CHAMPION CULTU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95139号
2025-04-06 00:00:00.0
申请人:转转一零二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为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445061号“乾派文化CHAMPION CHAMPION CUL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752827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被驳回,已无效;第74723277号、第74706850号、第67537683号、第22757466号、第14670939号、国际注册第1157126号商标(35类)(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五已无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为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445061号“乾派文化CHAMPION CHAMPION CUL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752827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被驳回,已无效;第74723277号、第74706850号、第67537683号、第22757466号、第14670939号、国际注册第1157126号商标(35类)(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五已无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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