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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167937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4511号
2024-11-13 00:00:00.0
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叶国龙
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叶国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416793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内衣;针织服装;童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90234号“图形”、第31216055号“图形”、第31773880号“X”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运动鞋”商品上的“X及图”等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图形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67937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叶国龙
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叶国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416793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内衣;针织服装;童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90234号“图形”、第31216055号“图形”、第31773880号“X”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运动鞋”商品上的“X及图”等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图形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67937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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