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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818857号“杏香醇XINGXIANGCHU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03082号
2018-01-09 00:00:00.0
申请人:汾阳市子林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18857号“杏香醇XINGXIANGCH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852197号“杏香世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杏香醇”与引证商标“杏香世家”在文字构成、呼叫和含义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并存使用在烧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18857号“杏香醇XINGXIANGCH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852197号“杏香世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杏香醇”与引证商标“杏香世家”在文字构成、呼叫和含义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并存使用在烧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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