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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399306号“HLTH GPT”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9240号
2024-10-26 00:00:00.0
异议人:代表人:欧爱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共同申请人:欧爱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华西生命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欧爱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欧爱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华西生命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4期《商标公告》第70399306号“HLTH GP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LTH GPT”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9947942号“GPT”、第70192559号“GPT-4”、第73074329号“GPT-5”,在先注册的第58044995号“OPENAI GPT-3”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软件即服务(SAAS);人工智能技术咨询;计算机软件研究和开发;计算机软件设计”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9955629号“GPT”、第70186089号“GPT-4”、第73084045号“GPT-5”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均含有“GPT”,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较为相似,因此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此外,经查,“GPT”全称为“GENERATIVE PRE-TRAINED TRANSFORMER”(生成式预训练TRANSFORMER模型),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的、可用数据来训练的、文本生成的深度学习模型。被异议商标中含有“GPT”,作为商标注册,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异议人另张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GPT”系列商标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399306号“HLTH GPT”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共同申请人:欧爱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华西生命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欧爱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欧爱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华西生命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4期《商标公告》第70399306号“HLTH GP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LTH GPT”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9947942号“GPT”、第70192559号“GPT-4”、第73074329号“GPT-5”,在先注册的第58044995号“OPENAI GPT-3”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软件即服务(SAAS);人工智能技术咨询;计算机软件研究和开发;计算机软件设计”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9955629号“GPT”、第70186089号“GPT-4”、第73084045号“GPT-5”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均含有“GPT”,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较为相似,因此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此外,经查,“GPT”全称为“GENERATIVE PRE-TRAINED TRANSFORMER”(生成式预训练TRANSFORMER模型),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的、可用数据来训练的、文本生成的深度学习模型。被异议商标中含有“GPT”,作为商标注册,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异议人另张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GPT”系列商标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399306号“HLTH GPT”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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