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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91805号“UNKIXMNAPAPIJR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77714号
2021-06-18 00:00:00.0
异议人:VF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狮市蓝框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VF国际公司对被异议人石狮市蓝框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7期《商标公告》第42391805号“UNKIXMNAPAPIJR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UNKIXMNAPAPIJRI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袜;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68411号、第19626806号“NAPAPIJR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在先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NAPAPIJRI”,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双方商标可判为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391805号“UNKIXMNAPAPIJR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狮市蓝框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VF国际公司对被异议人石狮市蓝框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7期《商标公告》第42391805号“UNKIXMNAPAPIJR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UNKIXMNAPAPIJRI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袜;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68411号、第19626806号“NAPAPIJR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在先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NAPAPIJRI”,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双方商标可判为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391805号“UNKIXMNAPAPIJR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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