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8315341号“沂蒙农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27182号
2025-04-21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8315341 |
申请人:庄绪国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315341号“沂蒙农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07672号、第3510662号、第17102878号、第13266539号、第8062079号、第28296364号、第20514399号、第40112178号、第17221862号、第15601463号、第15955189号、第3275024号、第469017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315341号“沂蒙农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07672号、第3510662号、第17102878号、第13266539号、第8062079号、第28296364号、第20514399号、第40112178号、第17221862号、第15601463号、第15955189号、第3275024号、第469017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