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23035106号“湘黑鸭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38909号
2020-09-17 00:00:00.0
申请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哈尔滨湘黑鸭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3日对第23035106号“湘黑鸭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专门从事鸭类、鹅类、鸭副产品和素食品等休闲熟卤制品生产经营,是中国领先的休闲熟卤制品品牌及零售商。“周黑鸭”作为申请人企业字号及核心品牌,经宣传已被相关公众所知晓。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第7936086号“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与第15756506号第29类“周黑鸭ZHOU HE IYA”商标、第7932855号“周黑鸭ZHOU HE I YA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含“湘”,含有省级行政区划的简称,属于绝对禁止注册的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营业执照及引证商标注册证明;
2、关于认定“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及报道;
3、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相关荣誉;
4、申请人投入的广告宣传证据,如冠名协议、合作合同、发票、参展照片等;
5、申请人相关媒体报道;
6、湖北世纪愿景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周黑鸭管理有限公司工商信息查询报告及许可备案通知书;
7、相关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于2019年3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家禽(非活)、甲壳动物(非活)、肉罐头、果肉、腌制蔬菜、牛奶、蛋、食用油、豆腐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3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由湖北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10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板鸭等商品上。经名义变更及转让,现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商标专用期至2022年10月27日。
引证商标二由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2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鱿鱼、肉罐头、果肉、酱菜、蛋、牛奶、食用油脂、豆腐制品等商品上。经转让,现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商标专用期至2026年2月27日。
引证商标三由湖北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10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制食品、蛋、食用油脂、豆腐制品等商品上。经名义变更及转让,现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商标专用期至2022年10月27日。
3、2011年5月,我局在商标管理程序中认定在第29类板鸭、肉、非活家禽商品上申请人“周黑鸭ZHOU HEI YA及图”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2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或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所指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在争议商标申请之日已初步审定并公告,故对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三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仅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审理。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湘黑鸭”与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识别文字“周黑鸭”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在申请人“周黑鸭”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肉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肉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分别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湘黑鸭及图”整体已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指情形。
此外,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被申请人:哈尔滨湘黑鸭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3日对第23035106号“湘黑鸭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专门从事鸭类、鹅类、鸭副产品和素食品等休闲熟卤制品生产经营,是中国领先的休闲熟卤制品品牌及零售商。“周黑鸭”作为申请人企业字号及核心品牌,经宣传已被相关公众所知晓。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第7936086号“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与第15756506号第29类“周黑鸭ZHOU HE IYA”商标、第7932855号“周黑鸭ZHOU HE I YA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含“湘”,含有省级行政区划的简称,属于绝对禁止注册的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营业执照及引证商标注册证明;
2、关于认定“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及报道;
3、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相关荣誉;
4、申请人投入的广告宣传证据,如冠名协议、合作合同、发票、参展照片等;
5、申请人相关媒体报道;
6、湖北世纪愿景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周黑鸭管理有限公司工商信息查询报告及许可备案通知书;
7、相关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于2019年3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家禽(非活)、甲壳动物(非活)、肉罐头、果肉、腌制蔬菜、牛奶、蛋、食用油、豆腐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3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由湖北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10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板鸭等商品上。经名义变更及转让,现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商标专用期至2022年10月27日。
引证商标二由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2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鱿鱼、肉罐头、果肉、酱菜、蛋、牛奶、食用油脂、豆腐制品等商品上。经转让,现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商标专用期至2026年2月27日。
引证商标三由湖北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10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制食品、蛋、食用油脂、豆腐制品等商品上。经名义变更及转让,现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商标专用期至2022年10月27日。
3、2011年5月,我局在商标管理程序中认定在第29类板鸭、肉、非活家禽商品上申请人“周黑鸭ZHOU HEI YA及图”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2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或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所指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在争议商标申请之日已初步审定并公告,故对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三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仅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审理。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湘黑鸭”与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识别文字“周黑鸭”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在申请人“周黑鸭”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肉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肉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分别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湘黑鸭及图”整体已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指情形。
此外,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