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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160770号“骑士金教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3458号
2020-06-29 00:00:00.0
申请人:华夏新国际体育娱乐(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融柯(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60770号“骑士金教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多年发展,在国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注册,如第6003132号“骑士及图”商标、第19793874号“金教鞭”商标,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指定的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所获的荣誉证书、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骑士金教鞭”易被联想到中国马术骑士金教鞭奖,使用在指定的教育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融柯(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60770号“骑士金教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多年发展,在国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注册,如第6003132号“骑士及图”商标、第19793874号“金教鞭”商标,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指定的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所获的荣誉证书、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骑士金教鞭”易被联想到中国马术骑士金教鞭奖,使用在指定的教育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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