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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910832号“嘉美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19976号
2020-08-20 00:00:00.0
申请人:广西鑫玥德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时间财富网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10832号“嘉美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505220号“嘉美Ancient Tas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仅在咖啡商品上获核准注册,在蛋糕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包干、饼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成都时间财富网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10832号“嘉美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505220号“嘉美Ancient Tas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仅在咖啡商品上获核准注册,在蛋糕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包干、饼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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