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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821949号“皇包车HUANGBAOCH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35915号
2020-12-07 00:00:00.0
异议人:北京纯粹旅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尹冬雪
异议人北京纯粹旅行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尹冬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3期《商标公告》第32821949号“皇包车HUANGBAOCH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皇包车HUANGBAOCHE”指定使用于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书包;旅行箱;背包;钱包(钱夹);手提包;旅行包;公文包;运动包;包”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068290号“皇包车”商标、第18068289号“皇包车”商标、第18068287号“皇包车”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为第9类“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笔记本电脑”、第16类“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第38类“信息传送;电话业务;电信信息;电话会议服务;在线贺卡传送;提供在线论坛;全球计算机网络访问时间出租;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为电话购物提供电讯渠道;计算机终端通讯”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对象、服务形式、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差异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抢注其商标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821949号“皇包车HUANGBAOCH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尹冬雪
异议人北京纯粹旅行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尹冬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3期《商标公告》第32821949号“皇包车HUANGBAOCH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皇包车HUANGBAOCHE”指定使用于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书包;旅行箱;背包;钱包(钱夹);手提包;旅行包;公文包;运动包;包”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068290号“皇包车”商标、第18068289号“皇包车”商标、第18068287号“皇包车”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为第9类“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笔记本电脑”、第16类“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第38类“信息传送;电话业务;电信信息;电话会议服务;在线贺卡传送;提供在线论坛;全球计算机网络访问时间出租;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为电话购物提供电讯渠道;计算机终端通讯”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对象、服务形式、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差异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抢注其商标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821949号“皇包车HUANGBAOCH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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