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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671272号“蝶小抖”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5010号
2025-05-26 00:00:00.0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黄书霞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书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7671272号“蝶小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蝶小抖”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他人推销;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1879720号“抖音”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被异议商标与该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0195200号、第21879936号、第47891564号“抖音”、第28425530号、第28979591号“抖及图”、第29287623号“非常抖”、第58912861号“抖品牌”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广告代理”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对其第21879720号、第21881287号“抖音”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671272号“蝶小抖”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黄书霞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书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7671272号“蝶小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蝶小抖”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他人推销;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1879720号“抖音”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被异议商标与该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0195200号、第21879936号、第47891564号“抖音”、第28425530号、第28979591号“抖及图”、第29287623号“非常抖”、第58912861号“抖品牌”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广告代理”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对其第21879720号、第21881287号“抖音”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671272号“蝶小抖”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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