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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593449号“華夏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16162号
2025-04-27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8593449 |
申请人:四川省宜宾市怡宾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93449号“華夏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623994号、第39329124号“華夏”、第34013218号“華夏及图”、第72456867号“华夏 贡”、第4443289号“華夏”、第30394381号“華夏 长城”、第7859363号、第7812808号“华夏”、第35539929号“长城 華夏 赤霞珠干红葡萄酒 华夏亚洲大酒窖 CABERNET SAUVIGNON及图”、第33612765号“华夏 HUAXIA WINE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已经商评字(2024)第163073号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驳回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華夏春”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華夏”、引证商标三、六、九的显著识别部分“華夏”、引证商标七、八“华夏”、引证商标十的显著识别部分“华夏”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3类“黄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核定使用的第33类“黄酒;清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93449号“華夏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623994号、第39329124号“華夏”、第34013218号“華夏及图”、第72456867号“华夏 贡”、第4443289号“華夏”、第30394381号“華夏 长城”、第7859363号、第7812808号“华夏”、第35539929号“长城 華夏 赤霞珠干红葡萄酒 华夏亚洲大酒窖 CABERNET SAUVIGNON及图”、第33612765号“华夏 HUAXIA WINE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已经商评字(2024)第163073号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驳回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華夏春”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華夏”、引证商标三、六、九的显著识别部分“華夏”、引证商标七、八“华夏”、引证商标十的显著识别部分“华夏”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3类“黄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核定使用的第33类“黄酒;清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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