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43170163A号“妇丽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16862号
2022-02-14 00:00:00.0
异议人:江西康美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金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西康美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金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5期《商标公告》第43170163A号“妇丽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妇丽洁”指定使用于第5类“消毒剂;卫生护垫”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46617号、第39541538号“妇炎洁”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卫生消毒剂;杀菌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相近,其主体特征和外观表现形式近似,整体差别细微,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引证商标予以扩大保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且在审查时亦考虑到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170163A号“妇丽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金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西康美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金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5期《商标公告》第43170163A号“妇丽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妇丽洁”指定使用于第5类“消毒剂;卫生护垫”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46617号、第39541538号“妇炎洁”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卫生消毒剂;杀菌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相近,其主体特征和外观表现形式近似,整体差别细微,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引证商标予以扩大保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且在审查时亦考虑到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170163A号“妇丽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