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27862879号“虎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30961号
2021-05-18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27862879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随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7月14日对第27862879号“虎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大量的商标,已超过正常的经营所需,属于商标囤积与牟利行为,严重违反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1179668号“虎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766858号“虎牙直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3、申请人对“虎牙”具有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公司介绍及宣传片;
2、申请人所获荣誉;
3、申请人的宣传合同及发票;
4、申请人的市场宣传、媒体报道;
5、官网网站及APP;
6、申请人的直播平台及网络直播环境下观众互动的新形式;
7、相关裁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在第45类侦探服务等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初审公告期,争议商标被本案申请人提起异议,我局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准予注册决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日期为2020年6月7日。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一的初步审理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二的初步审理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一、二于本案审理之时,均在商标权专用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第35类等多个类别上还申请注册了80多件商标,其中包含了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例如“蛋贝”、“亿猫”、“映客”、“谋客”等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5类侦探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其商号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侦探服务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或所属行业中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3、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被申请人除了注册有争议商标以外,还在第35类等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80多件商标,且包含了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或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的这种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属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4、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经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给予以相应的保护,因此,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随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7月14日对第27862879号“虎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大量的商标,已超过正常的经营所需,属于商标囤积与牟利行为,严重违反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1179668号“虎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766858号“虎牙直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3、申请人对“虎牙”具有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公司介绍及宣传片;
2、申请人所获荣誉;
3、申请人的宣传合同及发票;
4、申请人的市场宣传、媒体报道;
5、官网网站及APP;
6、申请人的直播平台及网络直播环境下观众互动的新形式;
7、相关裁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在第45类侦探服务等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初审公告期,争议商标被本案申请人提起异议,我局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准予注册决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日期为2020年6月7日。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一的初步审理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二的初步审理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一、二于本案审理之时,均在商标权专用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第35类等多个类别上还申请注册了80多件商标,其中包含了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例如“蛋贝”、“亿猫”、“映客”、“谋客”等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5类侦探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其商号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侦探服务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或所属行业中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3、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被申请人除了注册有争议商标以外,还在第35类等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80多件商标,且包含了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或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的这种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属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4、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经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给予以相应的保护,因此,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