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35108513号“BC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13595号
2021-11-15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5108513 |
申请人:厦门国宇通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安海斯-布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014567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04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10104614号“AB及图”商标、第3152351号“AB及图”商标、第11893087号“AB及图”商标、第5926402号“百威冰啤 BUD ICE及图”商标、第5926412号“BUDULTRA AB及图”商标、第1259619号“BUDWEISER AB及图”商标、第1259614号“百威 BUDWEISER AB及图”商标、第1711372号“百威 BUDWEISER AB及图”商标、第1259620号“百威 BUDWEISER AB及图”商标、第5580785号“百威纯生 AB及图”商标、第5580780号“百威纯生 AB及图”商标、第10406179号“BUDWEISER BREWMASTER SINCE 1876及图”商标、第11251107号“BUDWEISER BREWMASTER RESERVE SINCE 1876及图”商标、第11893085号“GENUINE SINCE 1876 AB及图”商标、第16667829号“SINCE 1876 AB及图”商标、第16667828号“ICE AND FINE BARLEY MALT SINCE 1876及图”商标、第11893086号“GENUINE SINCE 1876 AB及图”商标、第554195号“BUDWEISER LABEL及图”商标、第167323号图形商标、第1711373号“AB及图”商标、第8438301号“百威劲柠 BUDWEISER AB及图”商标、第8439709号“百威劲柠 BUDWEISER AB及图”商标、第10267778号“百威 BUDWEISER及图”商标、第10267779号“百威啤酒 BUDWEISER及图”商标、第4077606号“百威劲爽 BUDWEISER ULTRA BUDWEISER GENUINE及图”商标、第4077607号“百威劲爽 BUDWEISER ULTRA及图”商标、第18960795号“BUDWEISER AB及图”商标、第21982807号“BUDWEISER AB及图”商标、第28606575号“AB及图”商标、第26130738号“BUDWEISER ICE ANHEUSER-BUSCH AB 及图”商标、第25807794号“BUDWEISER PROHIBITION BREW AB及图”商标(以下统称为系列引证商标一);第1316822号、第1221628号、第1022842号、第175283号、第1331878号、第1494649号、第10780725 号“百威”商标、第9751514号“百威皇者风范 BUDWEISER及图”、第4083984号“百威劲爽”商标、第10406181号“百威大师精酿”商标、第7069881号“百威英博”商标、第7012286号“百威英博”商标、第8296075号“百威劲柠”商标、第11748121号“百威金尊”商标、第4891972号“百威华”商标、第5431258号“百威纯生”商标(以下统称为系列引证商标二);第7513824号“BAIWEI”商标、第933979号“BUDWEISER”商标、第144010号“BUDWEISER”商标、第1221629号“BUDWEISER”商标、第1711371号“BUDWEISER”商标、第1116907号“BUDWEISER及图”商标、第3152352号“BUDWEISER及图”商标、第10104617号“BUDWEISER及图”商标、第18920625号“BUDWEISER及图”商标(以下统称为系列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构成了对已经注册并驰名的“百威”、“BUDWEISER”、“徽章图形”、“飘带图形”等商标的摹仿、抄袭。三、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百威”、“BUDWEISER”、“徽章图形”等系原异议人自创,具有极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上述商标通过原异议人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已经在中国建立了极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原异议人的著作权,亦是对已经在中国使用的有一定影响的原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抢注。四、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在市场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五、申请人与原异议人所属行业相同,不仅具有摹仿、抄袭原异议人商标及产品包装设计的一贯恶意,而且正在从事仿冒原异议人商品、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侵权行为,申请人的商标申请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巴黎公约》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光盘):
1、原异议人公司简介、官网排名数据、年度报告;
2、原异议人品牌排行榜;
3、媒体、杂志对原异议人的报道;
4、相关在先裁定书;
5、原异议人销售网点、销售商名单、销售发票及数据;
6、原异议人宣传材料、广告费用数据、宣传册、广告照片等证据;
7、原异议人注册商标信息;
8、原异议人维权活动;
9、原异议人著作权登记证书;
10、其他相关证据。
申请人在异议程序中提出的答辩意见: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原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不存在恶意,且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所述其驰名商标未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并未侵犯原异议人作品的在先著作权。据此,申请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异议程序中未提交证据。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BC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饮料香精;起泡饮料用锭剂”。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152351号“AB及图”、第1221628号“百威”、第1711371号“BUDWEISER”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软饮料(无酒精);无酒精饮料”等。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前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原料成分、生产工艺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16822号“百威”、第1221629号“BUDWEISER”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制饮料用的制剂”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前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267778号、第1259620号“百威BUDWEISER及图”,第25807794号“AB BUDWEISER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饮料制作配料”等。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整体外观上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原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原异议人称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恶意复制、抄袭、摹仿、抢注其驰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108513号“BC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与申请人在异议程序中提出的答辩意见基本一致,我局不予赘述。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的意见和证据与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的主要理由和证据基本一致,我局不予赘述。
经复审查明:一、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12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在第32类啤酒、汽水、饮料香精等商品上获得初步审定,后被原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我局经审理对其获得初步审定的全部商品不予核准注册。
二、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系列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已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的在32类啤酒、汽水、饮料制剂等商品上。其中系列引证商标一中第5926402号“百威冰啤 BUD ICE及图”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20年6月13日,第5580785号“百威纯生 BUDWEISER DRAFT及图”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20年9月6日,第5580780号“百威纯生 BUDWEISER DRAFT及图”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20年9月6日,第4077606号“百威劲爽 BUDWEISER ULTRA BUDWEISER GENUINE及图”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17年6月6日,第4077607号“百威劲爽 BUDWEISER ULTRA BUDWEISER GENUINE及图”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17年6月6日,均未在法定期内申请续展,均已丧失专用权。时至本案审理之时,除上述商标以外的其他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现商标专用权属本案原异议人所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异议决定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及《巴黎公约》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被异议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二、三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进行区分。故被异议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鉴于系列引证商标一中第5926402号“百威冰啤 BUD ICE及图”商标、第5580785号“百威纯生 BUDWEISER DRAFT及图”商标、第5580780号“百威纯生 BUDWEISER DRAFT及图”商标、第4077606号“百威劲爽 BUDWEISER ULTRA BUDWEISER GENUINE及图”商标、第4077607号“百威劲爽 BUDWEISER ULTRA BUDWEISER GENUINE及图”商标注册期满均未续展,均已丧失了专用权。上述引证商标均不构成被异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汽水、饮料香精等全部商品与系列引证商标一中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汽水、饮料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有字母“BC”和图形构成,与系列引证商标一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和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一并存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情形。鉴于原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我局在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原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进行保护时对原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已有考虑,并支持了原异议人的评审请求,在此前提下,本案无需再对原异议人商标是否达到《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知名度及是否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特别保护作出评述。
三、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首先,被异议商标“BC及图”,与原异议人主张的享有在先著作权的“飘带图形”美术作品未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因此,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著作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其次,《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旨在保护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未注册商标,鉴于原异议人已在先注册了系列引证商标一,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原异议人系列引证商标一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四、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的文字或图形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经审理,被异议商标文字构成均不属于上述情形,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原异议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保护原异议人权利,对原异议人该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我局对其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安海斯-布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014567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04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10104614号“AB及图”商标、第3152351号“AB及图”商标、第11893087号“AB及图”商标、第5926402号“百威冰啤 BUD ICE及图”商标、第5926412号“BUDULTRA AB及图”商标、第1259619号“BUDWEISER AB及图”商标、第1259614号“百威 BUDWEISER AB及图”商标、第1711372号“百威 BUDWEISER AB及图”商标、第1259620号“百威 BUDWEISER AB及图”商标、第5580785号“百威纯生 AB及图”商标、第5580780号“百威纯生 AB及图”商标、第10406179号“BUDWEISER BREWMASTER SINCE 1876及图”商标、第11251107号“BUDWEISER BREWMASTER RESERVE SINCE 1876及图”商标、第11893085号“GENUINE SINCE 1876 AB及图”商标、第16667829号“SINCE 1876 AB及图”商标、第16667828号“ICE AND FINE BARLEY MALT SINCE 1876及图”商标、第11893086号“GENUINE SINCE 1876 AB及图”商标、第554195号“BUDWEISER LABEL及图”商标、第167323号图形商标、第1711373号“AB及图”商标、第8438301号“百威劲柠 BUDWEISER AB及图”商标、第8439709号“百威劲柠 BUDWEISER AB及图”商标、第10267778号“百威 BUDWEISER及图”商标、第10267779号“百威啤酒 BUDWEISER及图”商标、第4077606号“百威劲爽 BUDWEISER ULTRA BUDWEISER GENUINE及图”商标、第4077607号“百威劲爽 BUDWEISER ULTRA及图”商标、第18960795号“BUDWEISER AB及图”商标、第21982807号“BUDWEISER AB及图”商标、第28606575号“AB及图”商标、第26130738号“BUDWEISER ICE ANHEUSER-BUSCH AB 及图”商标、第25807794号“BUDWEISER PROHIBITION BREW AB及图”商标(以下统称为系列引证商标一);第1316822号、第1221628号、第1022842号、第175283号、第1331878号、第1494649号、第10780725 号“百威”商标、第9751514号“百威皇者风范 BUDWEISER及图”、第4083984号“百威劲爽”商标、第10406181号“百威大师精酿”商标、第7069881号“百威英博”商标、第7012286号“百威英博”商标、第8296075号“百威劲柠”商标、第11748121号“百威金尊”商标、第4891972号“百威华”商标、第5431258号“百威纯生”商标(以下统称为系列引证商标二);第7513824号“BAIWEI”商标、第933979号“BUDWEISER”商标、第144010号“BUDWEISER”商标、第1221629号“BUDWEISER”商标、第1711371号“BUDWEISER”商标、第1116907号“BUDWEISER及图”商标、第3152352号“BUDWEISER及图”商标、第10104617号“BUDWEISER及图”商标、第18920625号“BUDWEISER及图”商标(以下统称为系列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构成了对已经注册并驰名的“百威”、“BUDWEISER”、“徽章图形”、“飘带图形”等商标的摹仿、抄袭。三、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百威”、“BUDWEISER”、“徽章图形”等系原异议人自创,具有极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上述商标通过原异议人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已经在中国建立了极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原异议人的著作权,亦是对已经在中国使用的有一定影响的原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抢注。四、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在市场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五、申请人与原异议人所属行业相同,不仅具有摹仿、抄袭原异议人商标及产品包装设计的一贯恶意,而且正在从事仿冒原异议人商品、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侵权行为,申请人的商标申请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巴黎公约》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光盘):
1、原异议人公司简介、官网排名数据、年度报告;
2、原异议人品牌排行榜;
3、媒体、杂志对原异议人的报道;
4、相关在先裁定书;
5、原异议人销售网点、销售商名单、销售发票及数据;
6、原异议人宣传材料、广告费用数据、宣传册、广告照片等证据;
7、原异议人注册商标信息;
8、原异议人维权活动;
9、原异议人著作权登记证书;
10、其他相关证据。
申请人在异议程序中提出的答辩意见: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原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不存在恶意,且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所述其驰名商标未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并未侵犯原异议人作品的在先著作权。据此,申请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异议程序中未提交证据。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BC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饮料香精;起泡饮料用锭剂”。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152351号“AB及图”、第1221628号“百威”、第1711371号“BUDWEISER”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软饮料(无酒精);无酒精饮料”等。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前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原料成分、生产工艺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16822号“百威”、第1221629号“BUDWEISER”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制饮料用的制剂”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前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267778号、第1259620号“百威BUDWEISER及图”,第25807794号“AB BUDWEISER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饮料制作配料”等。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整体外观上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原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原异议人称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恶意复制、抄袭、摹仿、抢注其驰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108513号“BC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与申请人在异议程序中提出的答辩意见基本一致,我局不予赘述。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的意见和证据与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的主要理由和证据基本一致,我局不予赘述。
经复审查明:一、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12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在第32类啤酒、汽水、饮料香精等商品上获得初步审定,后被原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我局经审理对其获得初步审定的全部商品不予核准注册。
二、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系列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已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的在32类啤酒、汽水、饮料制剂等商品上。其中系列引证商标一中第5926402号“百威冰啤 BUD ICE及图”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20年6月13日,第5580785号“百威纯生 BUDWEISER DRAFT及图”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20年9月6日,第5580780号“百威纯生 BUDWEISER DRAFT及图”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20年9月6日,第4077606号“百威劲爽 BUDWEISER ULTRA BUDWEISER GENUINE及图”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17年6月6日,第4077607号“百威劲爽 BUDWEISER ULTRA BUDWEISER GENUINE及图”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17年6月6日,均未在法定期内申请续展,均已丧失专用权。时至本案审理之时,除上述商标以外的其他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现商标专用权属本案原异议人所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异议决定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及《巴黎公约》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被异议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二、三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进行区分。故被异议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鉴于系列引证商标一中第5926402号“百威冰啤 BUD ICE及图”商标、第5580785号“百威纯生 BUDWEISER DRAFT及图”商标、第5580780号“百威纯生 BUDWEISER DRAFT及图”商标、第4077606号“百威劲爽 BUDWEISER ULTRA BUDWEISER GENUINE及图”商标、第4077607号“百威劲爽 BUDWEISER ULTRA BUDWEISER GENUINE及图”商标注册期满均未续展,均已丧失了专用权。上述引证商标均不构成被异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汽水、饮料香精等全部商品与系列引证商标一中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汽水、饮料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有字母“BC”和图形构成,与系列引证商标一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和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一并存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情形。鉴于原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我局在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原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进行保护时对原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已有考虑,并支持了原异议人的评审请求,在此前提下,本案无需再对原异议人商标是否达到《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知名度及是否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特别保护作出评述。
三、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首先,被异议商标“BC及图”,与原异议人主张的享有在先著作权的“飘带图形”美术作品未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因此,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著作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其次,《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旨在保护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未注册商标,鉴于原异议人已在先注册了系列引证商标一,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原异议人系列引证商标一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四、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的文字或图形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经审理,被异议商标文字构成均不属于上述情形,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原异议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保护原异议人权利,对原异议人该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我局对其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