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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644038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21308号
2025-04-28 00:00:00.0
申请人:上海三枪(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菊牌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13日对第346440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子公司,是国内纺织行业著名的生产、销售企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767号“菊花及图”商标、第1325933号“菊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同时模仿申请人名下“菊花牌”、“鹅牌”、“三枪”等具有较高独创性的驰名商标及知名品牌,此种行为难谓巧合,而是对他人商标的一贯恶意摹仿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的情形。被申请人注册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在明知申请人字号、商标的情况下,仍抄袭、摹仿申请人驰名商标。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恶意,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信息;
2、申请人商标信息、许可备案通知书;
3、申请人所获证书;
4、申请人产品销售证据;
5、申请人经营情况;
6、申请人信息资料;
7、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信息资料、商标注册情况;
8、相关案件资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帽”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时间和获准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汗衫背心;卫生衫裤;运动衫裤;棉毛衫裤(内,外销)”等商品上,为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 2显示,申请人系引证商标一、二的被授权使用人,系主张引证商标一、二在先权利的适格主体。
3、经查,本案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16类、第24类、第25类、第42类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近四百件商标,包含“THREEGUN”、“三枪”、“翡世洛丽奇”、“FESROLIKI”、“家居猫”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则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经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分别在第3类、第18类、第25类、第35类、第42类等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近四百件商标,其中包括“THREEGUN”、“三枪”、“翡世洛丽奇”、“FESROLIKI”、“家居猫”等与他人“三枪;施华洛世奇;家居猫”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之商标。被申请人未对上述商标来源及其注册的意图作出合理解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亦难谓巧合,具有复制、模仿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菊牌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13日对第346440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子公司,是国内纺织行业著名的生产、销售企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767号“菊花及图”商标、第1325933号“菊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同时模仿申请人名下“菊花牌”、“鹅牌”、“三枪”等具有较高独创性的驰名商标及知名品牌,此种行为难谓巧合,而是对他人商标的一贯恶意摹仿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的情形。被申请人注册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在明知申请人字号、商标的情况下,仍抄袭、摹仿申请人驰名商标。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恶意,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信息;
2、申请人商标信息、许可备案通知书;
3、申请人所获证书;
4、申请人产品销售证据;
5、申请人经营情况;
6、申请人信息资料;
7、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信息资料、商标注册情况;
8、相关案件资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帽”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时间和获准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汗衫背心;卫生衫裤;运动衫裤;棉毛衫裤(内,外销)”等商品上,为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 2显示,申请人系引证商标一、二的被授权使用人,系主张引证商标一、二在先权利的适格主体。
3、经查,本案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16类、第24类、第25类、第42类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近四百件商标,包含“THREEGUN”、“三枪”、“翡世洛丽奇”、“FESROLIKI”、“家居猫”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则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经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分别在第3类、第18类、第25类、第35类、第42类等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近四百件商标,其中包括“THREEGUN”、“三枪”、“翡世洛丽奇”、“FESROLIKI”、“家居猫”等与他人“三枪;施华洛世奇;家居猫”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之商标。被申请人未对上述商标来源及其注册的意图作出合理解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亦难谓巧合,具有复制、模仿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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