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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816559号“斗斗抖鱼潮DOU3YUCHA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7170号
2024-11-21 00:00:00.0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贺辉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贺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816559号“斗斗抖鱼潮DOU3YUCHA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斗斗抖鱼潮DOU3YUCHAO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8类“玩具;玩具娃娃;玩具模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抖音”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807690号、第47676591号“抖音”、第28979944号、第28419967号“抖及图”、第36240309号“抖惊喜”、第36252338号“抖风尚”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狩猎用哨子”等。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在本案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第21879720号、第21881287号“抖音”商标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16559号“斗斗抖鱼潮DOU3YUCHA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贺辉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贺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816559号“斗斗抖鱼潮DOU3YUCHA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斗斗抖鱼潮DOU3YUCHAO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8类“玩具;玩具娃娃;玩具模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抖音”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807690号、第47676591号“抖音”、第28979944号、第28419967号“抖及图”、第36240309号“抖惊喜”、第36252338号“抖风尚”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狩猎用哨子”等。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在本案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第21879720号、第21881287号“抖音”商标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16559号“斗斗抖鱼潮DOU3YUCHA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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