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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417906号“和味林 HEWEILI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8454号
2025-05-09 00:00:00.0
异议人:广东百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冠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位小朋
异议人广东百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位小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6期《商标公告》第78417906号“和味林 HEWEILI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和味林 HEWEILI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糖;糕点;调味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741380号、第10766084号“味林 WEILI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糖果;面包屑;谷类制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417906号“和味林 HEWEILI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广东冠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位小朋
异议人广东百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位小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6期《商标公告》第78417906号“和味林 HEWEILI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和味林 HEWEILI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糖;糕点;调味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741380号、第10766084号“味林 WEILI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糖果;面包屑;谷类制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417906号“和味林 HEWEILI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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