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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334818号“京健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60079号
2024-09-26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52334818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黑龙江麦之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30日对第52334818号“京健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黑龙江六滋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修鸿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第1-45类申请了300多件商标,且大量申请注册了与申请人、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以及缺乏显著性、易造成误认及不良影响的商标及地名商标,其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行为,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二、争议商标与第17300006号“京东健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835928号“京东健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024791号“京小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核定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三、申请人的关联公司“北京京东健康有限公司”等公司曾与被申请人签订购销合同,被申请人在知晓或应当知晓“京东健康”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攀附恶意,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四、申请人关联公司“北京京东健康有限公司”对“京东健康”享有字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字号权。五、被申请人位于黑龙江省,争议商标所含文字“京”容易让消费者误认核定商品来自北京。并且,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其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简介;
2.“京东健康”、“京智康”的介绍资料;
3.“京东健康”微信公众号资料;
4.杂志、网络媒体对“京东健康”的宣传报道;
5.“京东健康”APP下载量资料;
6.“京东健康”在新浪微博的资料;
7.被申请人与“北京京东健康有限公司”等公司所签合作协议;
8.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黑龙江六滋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修鸿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商标注册信息及被仿冒品牌介绍;
9.所列举的商标裁定书、决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20年12月21日由被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糖;蜂蜜;面包;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米;面条;食盐”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权有效期内。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获准注册日期或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酵母”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在第1-45类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65件商标,其中包括“京健康”、“六滋宝京健康”、“京选健康”、“京购优选”、“聚京臻品”、“享久爱”、“享久爱密码”、“韦G”、“伟G”等商标。以上事实由申请人证据8佐证。
4.经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被申请人与黑龙江六滋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修鸿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均为曹铭、孙绍军,三家公司之间具有关联关系,被申请人及黑龙江修鸿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均已被注销,黑龙江六滋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存续状态。至本案审理之时,黑龙江六滋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31件商标,其中包括10余件“六滋宝伟哥”商标,黑龙江修鸿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38件商标。以上事实由申请人证据8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故本案将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所提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如下: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申请人关联公司北京京东健康有限公司的在先字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会造成误认及不良社会影响,从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咖啡、茶、酵母”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类似或相关联商品。争议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系来源于申请人或认为与其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在核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争议商标“京健康”与引证商标三“京小服”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二、鉴于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了相近似的引证商标一、二,并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权利进行了保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再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调整范畴。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其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北京京东健康有限公司的“京东健康”字号在第30类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故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申请人所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进而产生误认的理由,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畴,且争议商标本身不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故申请人的此项主张不能成立。《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对我国公序良俗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申请人所称对其权益的损害不属于该规定调整的范畴,并且,争议商标本身亦不会对我国公序良俗或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申请人的此项主张不能成立。
五、根据申请人所交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前,“京东健康”商标确为申请人在第5类“人用药”、第35类“药品、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已经注册并持续使用的商标。根据申请人证据7可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关联公司“北京京东健康有限公司”等公司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曾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存在合作关系,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及其“京东健康”商标的知名度。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在第1-45类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65件商标,其中摹仿申请人的“京东健康”商标在人用药、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健康领域上申请注册了“京健康”、“六滋宝京健康”、“京选健康”等商标,还注册了与申请人的“京选”、“京品”商标近似的“京购优选”、“聚京臻品”等商标,且数量达到50余件,还摹仿案外人知名商标申请注册了“享久爱”、“享久爱密码”、“韦G”、“伟G”等商标。根据查明事实4可知,被申请人关联公司黑龙江六滋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摹仿案外人的知名商标申请注册了10余件“六滋宝伟哥”商标。经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被申请人及黑龙江六滋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包含医药器械销售及远程医疗管理服务等,两家公司均属于医疗健康行业经营者。在被申请人未能对上述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并举证证明的情况下,足以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具有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其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而且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所提其余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黑龙江麦之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30日对第52334818号“京健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黑龙江六滋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修鸿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第1-45类申请了300多件商标,且大量申请注册了与申请人、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以及缺乏显著性、易造成误认及不良影响的商标及地名商标,其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行为,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二、争议商标与第17300006号“京东健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835928号“京东健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024791号“京小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核定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三、申请人的关联公司“北京京东健康有限公司”等公司曾与被申请人签订购销合同,被申请人在知晓或应当知晓“京东健康”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攀附恶意,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四、申请人关联公司“北京京东健康有限公司”对“京东健康”享有字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字号权。五、被申请人位于黑龙江省,争议商标所含文字“京”容易让消费者误认核定商品来自北京。并且,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其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简介;
2.“京东健康”、“京智康”的介绍资料;
3.“京东健康”微信公众号资料;
4.杂志、网络媒体对“京东健康”的宣传报道;
5.“京东健康”APP下载量资料;
6.“京东健康”在新浪微博的资料;
7.被申请人与“北京京东健康有限公司”等公司所签合作协议;
8.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黑龙江六滋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修鸿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商标注册信息及被仿冒品牌介绍;
9.所列举的商标裁定书、决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20年12月21日由被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糖;蜂蜜;面包;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米;面条;食盐”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权有效期内。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获准注册日期或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酵母”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在第1-45类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65件商标,其中包括“京健康”、“六滋宝京健康”、“京选健康”、“京购优选”、“聚京臻品”、“享久爱”、“享久爱密码”、“韦G”、“伟G”等商标。以上事实由申请人证据8佐证。
4.经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被申请人与黑龙江六滋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修鸿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均为曹铭、孙绍军,三家公司之间具有关联关系,被申请人及黑龙江修鸿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均已被注销,黑龙江六滋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存续状态。至本案审理之时,黑龙江六滋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31件商标,其中包括10余件“六滋宝伟哥”商标,黑龙江修鸿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38件商标。以上事实由申请人证据8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故本案将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所提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如下: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申请人关联公司北京京东健康有限公司的在先字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会造成误认及不良社会影响,从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咖啡、茶、酵母”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类似或相关联商品。争议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系来源于申请人或认为与其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在核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争议商标“京健康”与引证商标三“京小服”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二、鉴于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了相近似的引证商标一、二,并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权利进行了保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再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调整范畴。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其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北京京东健康有限公司的“京东健康”字号在第30类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故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申请人所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进而产生误认的理由,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畴,且争议商标本身不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故申请人的此项主张不能成立。《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对我国公序良俗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申请人所称对其权益的损害不属于该规定调整的范畴,并且,争议商标本身亦不会对我国公序良俗或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申请人的此项主张不能成立。
五、根据申请人所交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前,“京东健康”商标确为申请人在第5类“人用药”、第35类“药品、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已经注册并持续使用的商标。根据申请人证据7可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关联公司“北京京东健康有限公司”等公司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曾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存在合作关系,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及其“京东健康”商标的知名度。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在第1-45类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65件商标,其中摹仿申请人的“京东健康”商标在人用药、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健康领域上申请注册了“京健康”、“六滋宝京健康”、“京选健康”等商标,还注册了与申请人的“京选”、“京品”商标近似的“京购优选”、“聚京臻品”等商标,且数量达到50余件,还摹仿案外人知名商标申请注册了“享久爱”、“享久爱密码”、“韦G”、“伟G”等商标。根据查明事实4可知,被申请人关联公司黑龙江六滋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摹仿案外人的知名商标申请注册了10余件“六滋宝伟哥”商标。经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被申请人及黑龙江六滋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包含医药器械销售及远程医疗管理服务等,两家公司均属于医疗健康行业经营者。在被申请人未能对上述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并举证证明的情况下,足以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具有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其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而且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所提其余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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