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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460937号“R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2861号
2025-04-18 00:00:00.0
异议人一:杭州中群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孚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二:小麒信息科技(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优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蔡熙桐
委托代理人:四川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中群实业有限公司、小麒信息科技(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蔡熙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460937号“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上衣;围巾;帽;成衣;手套(服装);服装;皮带(服饰用);袜;裤子;鞋”。异议人一杭州中群实业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30430号、第38258971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鞋”等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一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异议人二小麒信息科技(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引证在先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52195297号“VIPRHINO及图”、第64855743号“图形”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针织服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60937号“R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孚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二:小麒信息科技(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优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蔡熙桐
委托代理人:四川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中群实业有限公司、小麒信息科技(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蔡熙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460937号“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上衣;围巾;帽;成衣;手套(服装);服装;皮带(服饰用);袜;裤子;鞋”。异议人一杭州中群实业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30430号、第38258971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鞋”等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一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异议人二小麒信息科技(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引证在先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52195297号“VIPRHINO及图”、第64855743号“图形”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针织服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60937号“R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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