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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379980号“爱每宜家”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3013号
2025-04-18 00:00:00.0
异议人: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瓴慧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成都爱每家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爱每家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379980号“爱每宜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每宜家”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儿童的)保姆服务;家务服务;保姆服务;服装出租;社交陪伴;正装出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619901号“IKEA”、第25643655号“IKEA及图”、第25619908号“宜家”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实体安全保卫咨询;家务服务;服装出租”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表明其引证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IKEA”与“宜家”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宜家”,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79980号“爱每宜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上海瓴慧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成都爱每家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爱每家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379980号“爱每宜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每宜家”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儿童的)保姆服务;家务服务;保姆服务;服装出租;社交陪伴;正装出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619901号“IKEA”、第25643655号“IKEA及图”、第25619908号“宜家”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实体安全保卫咨询;家务服务;服装出租”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表明其引证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IKEA”与“宜家”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宜家”,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79980号“爱每宜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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