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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570832号“BEACHCROC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218号
2025-02-11 00:00:00.0
异议人:克洛克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莆田市名都潮牌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克洛克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莆田市名都潮牌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2570832号“BEACHCROC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EACHCROCS”指定使用于第25类“围巾”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73725号“CROCS”商标,在先注册的第3761787号、第21348811号“CROC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鞋;凉鞋;睡眠用眼罩;婚纱;轻质防滑鞋”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570832号“BEACHCROC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莆田市名都潮牌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克洛克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莆田市名都潮牌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2570832号“BEACHCROC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EACHCROCS”指定使用于第25类“围巾”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73725号“CROCS”商标,在先注册的第3761787号、第21348811号“CROC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鞋;凉鞋;睡眠用眼罩;婚纱;轻质防滑鞋”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570832号“BEACHCROC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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