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6719344号“丝涟依”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5460号
2025-04-23 00:00:00.0
异议人:丝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美国丝涟寢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丝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美国丝涟寢具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719344号“丝涟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丝涟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纺织织物;家具遮盖物;纺织品制壁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296189号、第26253013A号“丝涟”、第49251923号“丝涟SEALY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纺织纤维织物;无纺布;纺织品制壁挂”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中文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近似,如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主张在本案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20类“床垫”等商品上的第3547249号、第6940202号“丝涟”、第3546157号“SEALY”、第231468号“SEALY及图”商标予以保护,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因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19344号“丝涟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美国丝涟寢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丝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美国丝涟寢具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719344号“丝涟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丝涟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纺织织物;家具遮盖物;纺织品制壁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296189号、第26253013A号“丝涟”、第49251923号“丝涟SEALY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纺织纤维织物;无纺布;纺织品制壁挂”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中文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近似,如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主张在本案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20类“床垫”等商品上的第3547249号、第6940202号“丝涟”、第3546157号“SEALY”、第231468号“SEALY及图”商标予以保护,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因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19344号“丝涟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