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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008987号“虫虫科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21077号
2024-08-23 00:00:00.0
申请人:厦门市虫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权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008987号“虫虫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30213号“虫虫科及图”商标、第20546350号“虫虫格斗”商标、第13707968号“虫虫塔防”商标、第55839969号“虫虫梦工场”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至三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画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动画片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故我局无需再等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权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008987号“虫虫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30213号“虫虫科及图”商标、第20546350号“虫虫格斗”商标、第13707968号“虫虫塔防”商标、第55839969号“虫虫梦工场”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至三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画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动画片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故我局无需再等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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