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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329699号“泰和仲景堂”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638号
2025-01-20 00:00:00.0
异议人:仲景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维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毛静
异议人仲景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毛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329699号“泰和仲景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泰和仲景堂”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12786号“张仲景”、第3156841号“仲景及图”、第28366775号“张仲景”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在部分服务上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用于“中药成药”商品上的“仲景及图”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熟知,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文字,已构成对异议人为相关公众熟知商标的摹仿,如核准其注册在指定服务上易误导公众,并可能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在先利益。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29699号“泰和仲景堂”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维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毛静
异议人仲景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毛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329699号“泰和仲景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泰和仲景堂”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12786号“张仲景”、第3156841号“仲景及图”、第28366775号“张仲景”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在部分服务上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用于“中药成药”商品上的“仲景及图”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熟知,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文字,已构成对异议人为相关公众熟知商标的摹仿,如核准其注册在指定服务上易误导公众,并可能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在先利益。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29699号“泰和仲景堂”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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