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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373169号“数聚变”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22280号
2023-02-20 00:00:00.0
异议人:超聚变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金风科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超聚变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金风科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3期《商标公告》第61373169号“数聚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数聚变”指定使用于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601025号、第57604486号及第57598088号“超聚变”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存储装置;电子存储器”等商品及第35类“广告;数字广告服务”、第42类“服务器托管;网络服务器出租”等服务上。双方商标首字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有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373169号“数聚变”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金风科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超聚变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金风科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3期《商标公告》第61373169号“数聚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数聚变”指定使用于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601025号、第57604486号及第57598088号“超聚变”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存储装置;电子存储器”等商品及第35类“广告;数字广告服务”、第42类“服务器托管;网络服务器出租”等服务上。双方商标首字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有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373169号“数聚变”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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