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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608916号“媱海思雨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32937号
2023-03-15 00:00:00.0
异议人:安徽省瑶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金御宝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省瑶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金御宝家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8期《商标公告》第60608916号“媱海思雨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媱海思雨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0类“乳胶床垫;床”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75383号“瑶海”商标、第7047983号“瑶海 YAHA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0类“办公家具;弹簧床垫”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含有与引证商标文字相近的“媱海”二字,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安徽,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弹簧床垫;床;床垫;床护栏;床架;乳胶床垫;柔韧木材制床垫;非医用充气床垫”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了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商品上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瑶海”商标且经过异议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在“家具”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人在“床用垫褥(床用织品除外);野营床垫”等具有密切关联的商品上将与异议人“瑶海”近似的文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对于被异议商标的创意,被异议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系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摹仿,该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608916号“媱海思雨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金御宝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省瑶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金御宝家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8期《商标公告》第60608916号“媱海思雨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媱海思雨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0类“乳胶床垫;床”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75383号“瑶海”商标、第7047983号“瑶海 YAHA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0类“办公家具;弹簧床垫”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含有与引证商标文字相近的“媱海”二字,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安徽,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弹簧床垫;床;床垫;床护栏;床架;乳胶床垫;柔韧木材制床垫;非医用充气床垫”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了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商品上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瑶海”商标且经过异议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在“家具”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人在“床用垫褥(床用织品除外);野营床垫”等具有密切关联的商品上将与异议人“瑶海”近似的文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对于被异议商标的创意,被异议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系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摹仿,该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608916号“媱海思雨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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