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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053458号“杜菲亚DUFEIY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3474号
2025-05-21 00:00:00.0
异议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佛山市欧罗莎建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欧罗莎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7053458号“杜菲亚DUFEIY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杜菲亚DUFEIY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瓷砖;建筑用木材;大理石;水泥”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76969号“索菲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混凝土建筑构件”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45219号“索菲亚”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地板;贴面板;纤维板;木地板”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使用在“家具”商品上的第1761206号“索菲亚”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上区别较大,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53458号“杜菲亚DUFEIY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佛山市欧罗莎建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欧罗莎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7053458号“杜菲亚DUFEIY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杜菲亚DUFEIY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瓷砖;建筑用木材;大理石;水泥”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76969号“索菲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混凝土建筑构件”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45219号“索菲亚”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地板;贴面板;纤维板;木地板”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使用在“家具”商品上的第1761206号“索菲亚”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上区别较大,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53458号“杜菲亚DUFEIY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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