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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648150号“沃青春”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59825号
2020-06-11 00:00:00.0
异议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旺仕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旺仕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2期《商标公告》第34648150号“沃青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沃青春”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190092号、第9190145号“沃 PHONE”、第7175155号、第10609242号“沃”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智能卡(集成电路卡);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的“沃”系列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部分且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著作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648150号“沃青春”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旺仕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旺仕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2期《商标公告》第34648150号“沃青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沃青春”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190092号、第9190145号“沃 PHONE”、第7175155号、第10609242号“沃”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智能卡(集成电路卡);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的“沃”系列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部分且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著作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648150号“沃青春”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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