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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320617号“麦当当”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328号
2025-01-15 00:00:00.0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芳十八(重庆)餐饮有限公司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对被异议人芳十八(重庆)餐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68320617号“麦当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麦当当”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货物展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饭店商业管理;广告;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511610号“麦当劳”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消费者忠诚度计划管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不明显,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320617号“麦当当”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芳十八(重庆)餐饮有限公司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对被异议人芳十八(重庆)餐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68320617号“麦当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麦当当”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货物展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饭店商业管理;广告;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511610号“麦当劳”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消费者忠诚度计划管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不明显,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320617号“麦当当”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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