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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885890号“刘干妈LIU GAN M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37295号
2023-12-22 00:00:00.0
异议人: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二梨
异议人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王二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8期《商标公告》第67885890号“刘干妈LIU GAN M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刘干妈LIU GAN MA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精炼;木器制作;燃料加工”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72242号、第19977209号“老干妈”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金属处理;木器制作;燃料加工”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场所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故异议人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885890号“刘干妈LIU GAN M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二梨
异议人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王二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8期《商标公告》第67885890号“刘干妈LIU GAN M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刘干妈LIU GAN MA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精炼;木器制作;燃料加工”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72242号、第19977209号“老干妈”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金属处理;木器制作;燃料加工”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场所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故异议人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885890号“刘干妈LIU GAN M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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