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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066530号“煲千珠”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654号
2025-01-20 00:00:00.0
异议人:深圳市调饮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招秀娟
异议人深圳市调饮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招秀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066530号“煲千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煲千珠”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茶馆;咖啡馆;酒吧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3750851号“煲珠公”、第46184107号“煲珠公及图”、第55211192号“煲珠公”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餐厅;饭店”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3837846号“煲珠”、第63182859号“煲珠”、第52580748号“煲珠珠”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餐厅;饭店”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假日野营住宿服务;咖啡馆;酒吧服务;临时住宿的接待服务(抵达及离开的管理);餐厅;茶馆;酒店住宿服务;会议室出租”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内容特点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66530号“煲千珠”商标在“假日野营住宿服务;咖啡馆;酒吧服务;临时住宿的接待服务(抵达及离开的管理);餐厅;茶馆;酒店住宿服务;会议室出租”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招秀娟
异议人深圳市调饮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招秀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066530号“煲千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煲千珠”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茶馆;咖啡馆;酒吧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3750851号“煲珠公”、第46184107号“煲珠公及图”、第55211192号“煲珠公”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餐厅;饭店”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3837846号“煲珠”、第63182859号“煲珠”、第52580748号“煲珠珠”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餐厅;饭店”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假日野营住宿服务;咖啡馆;酒吧服务;临时住宿的接待服务(抵达及离开的管理);餐厅;茶馆;酒店住宿服务;会议室出租”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内容特点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66530号“煲千珠”商标在“假日野营住宿服务;咖啡馆;酒吧服务;临时住宿的接待服务(抵达及离开的管理);餐厅;茶馆;酒店住宿服务;会议室出租”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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