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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691749号“方街熊猫水”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6298号
2025-04-25 00:00:00.0
异议人:四川全兴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虹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广流
异议人四川全兴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广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8期《商标公告》第78691749号“方街熊猫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方街熊猫水”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烧酒;薄荷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162号、第11267213号“熊猫及图”、第11267127号“熊猫”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蒸馏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制作工艺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文字“熊猫”,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691749号“方街熊猫水”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四川虹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广流
异议人四川全兴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广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8期《商标公告》第78691749号“方街熊猫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方街熊猫水”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烧酒;薄荷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162号、第11267213号“熊猫及图”、第11267127号“熊猫”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蒸馏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制作工艺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文字“熊猫”,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691749号“方街熊猫水”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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