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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917803号“衫衫日记SANSEDIARY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8792号
2024-11-28 00:00:00.0
异议人: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德国永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德国永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3917803号“衫衫日记SANSEDIARY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衫衫日记SANSEDIARY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08285号、第36767349号“衫衫”、第1258618号“杉杉FIRS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衫衫”,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给予其“杉杉FIRS及图”商标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就是否给予异议人商标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作出评述。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17803号“衫衫日记SANSEDIARY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德国永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德国永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3917803号“衫衫日记SANSEDIARY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衫衫日记SANSEDIARY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08285号、第36767349号“衫衫”、第1258618号“杉杉FIRS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衫衫”,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给予其“杉杉FIRS及图”商标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就是否给予异议人商标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作出评述。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17803号“衫衫日记SANSEDIARY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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