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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652145号“大山佳味DASHANJIAWE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57740号
2024-06-25 00:00:00.0
申请人:叶绍文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652145号“大山佳味DASHANJIAW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686278号“大山良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先有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大山佳味DASHANJIAWEI及图”,其中主要识别呼叫部分“大山佳味”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广告;商业询价;饭店商业管理;工商企业的商业经营辅助;商业管理和商业经营的咨询服务;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商业管理辅助”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服务等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652145号“大山佳味DASHANJIAW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686278号“大山良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先有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大山佳味DASHANJIAWEI及图”,其中主要识别呼叫部分“大山佳味”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广告;商业询价;饭店商业管理;工商企业的商业经营辅助;商业管理和商业经营的咨询服务;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商业管理辅助”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服务等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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