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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984719号“太太爱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02506号
2022-06-09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15984719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张丽梅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家庄爱步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6月22日对第15984719号“太太爱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下有300多件商标,其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品牌、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超出了实际经营的需要,同时争议商标也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形式提交):
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2、被申请人企业信息;
3、相关他人品牌介绍;
4、相关在先行政裁定等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并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以光盘形式提交了相关销售合同、发票、物流单、实物照片等证据。
申请人质证称,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予认可,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6年5月14日在第3类洗洁精;去油剂;浸清洁剂的清洁布;清洁制剂;去渍剂;厕所清洗剂;疏通下水道制剂;家用除垢剂商品上被核准注册。
2、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共有33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如“爱步” “暇步士”、“施巴”、“科颜氏”、“卡巴斯基”、“伯尔鲁帝”等众多与他人在各自领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与之近似的商标,上述商标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从美国爱步(中国)有限公司受让而来,美国爱步(中国)有限公司还曾经申请注册过如“古驰”等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名下有多件商标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或因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在无效宣告程序予以宣告无效等。同时,本案争议商标在转让过程中曾因被申请人名下累计申请和注册商标数量较多,且累计转让商标较多,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涉嫌恶意囤积商标转让牟利,具有不良影响而不予核准转让。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16年5月14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2,鉴于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多件如“爱步” “暇步士”、“施巴”、“科颜氏”、“卡巴斯基”、“伯尔鲁帝”等与他人在各自领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与之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使用之需,明显有借他人市场声誉牟利之目的。被申请人的此种行为难谓正当,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已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在申请人的相关权益于本案中已经通过《商标法》的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另,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该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家庄爱步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6月22日对第15984719号“太太爱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下有300多件商标,其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品牌、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超出了实际经营的需要,同时争议商标也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形式提交):
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2、被申请人企业信息;
3、相关他人品牌介绍;
4、相关在先行政裁定等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并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以光盘形式提交了相关销售合同、发票、物流单、实物照片等证据。
申请人质证称,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予认可,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6年5月14日在第3类洗洁精;去油剂;浸清洁剂的清洁布;清洁制剂;去渍剂;厕所清洗剂;疏通下水道制剂;家用除垢剂商品上被核准注册。
2、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共有33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如“爱步” “暇步士”、“施巴”、“科颜氏”、“卡巴斯基”、“伯尔鲁帝”等众多与他人在各自领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与之近似的商标,上述商标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从美国爱步(中国)有限公司受让而来,美国爱步(中国)有限公司还曾经申请注册过如“古驰”等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名下有多件商标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或因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在无效宣告程序予以宣告无效等。同时,本案争议商标在转让过程中曾因被申请人名下累计申请和注册商标数量较多,且累计转让商标较多,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涉嫌恶意囤积商标转让牟利,具有不良影响而不予核准转让。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16年5月14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2,鉴于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多件如“爱步” “暇步士”、“施巴”、“科颜氏”、“卡巴斯基”、“伯尔鲁帝”等与他人在各自领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与之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使用之需,明显有借他人市场声誉牟利之目的。被申请人的此种行为难谓正当,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已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在申请人的相关权益于本案中已经通过《商标法》的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另,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该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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