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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208088号“霸王太吉BA WANG TAI J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100号
2025-01-16 00:00:00.0
异议人:北京茶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州品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茶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州品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208088号“霸王太吉BA WANG TAI J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霸王太吉BA WANG TAI JI”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咖啡馆;烹饪设备出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591813号“霸王茶姬BAWANGCHAJI及图”商标、第59855958号“霸王茶姬CHAGEE及图”商标、第48450272号“霸王茶姬BAWANGCHAJI及图”商标、第58700156号“霸王茶姬BAWANGCHAJI”商标、第56669960号“霸王茶姬”商标、第33685243号“姬茶王霸”商标、第53696039号“BAWANGCHAJI”商标、第57533891号“霸王人”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茶馆;咖啡馆;冰淇淋店(店内食用)”等。被异议商标虽有部分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08088号“霸王太吉BA WANG TAI J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州品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茶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州品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208088号“霸王太吉BA WANG TAI J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霸王太吉BA WANG TAI JI”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咖啡馆;烹饪设备出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591813号“霸王茶姬BAWANGCHAJI及图”商标、第59855958号“霸王茶姬CHAGEE及图”商标、第48450272号“霸王茶姬BAWANGCHAJI及图”商标、第58700156号“霸王茶姬BAWANGCHAJI”商标、第56669960号“霸王茶姬”商标、第33685243号“姬茶王霸”商标、第53696039号“BAWANGCHAJI”商标、第57533891号“霸王人”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茶馆;咖啡馆;冰淇淋店(店内食用)”等。被异议商标虽有部分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08088号“霸王太吉BA WANG TAI J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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