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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47729号“SUNMI(指定颜色)”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06024号
2023-04-11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42147729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河北新盛美新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标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商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弼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3月24日对第42147729号“SUNMI(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SUNMI ”商标系由申请人独创,凝聚了申请人优秀商业智慧和创造力。经过申请人多年的使用和宣传,已成稳定的商业市场秩序和获得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SUNMI”在先商标经过多年经营已经成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依然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被申请人刻意模仿抄袭申请人在先的商标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带有明显的不正当意图和欺骗性,容易造成混淆误认,严重损害了社会大众利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具有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公众号截图;
2、深圳壹盆花文创科技有限公司介绍、画多多线上交易平台介绍;
3、微信支付截图;
4、画多多APP介绍;
5、作品溯源鉴真证书、画多多区块链艺术家证书、画多多书画经纪人证书、“画多多”公众号、小程序上线宣传图片、宣传图册、微博截图、平台用户协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经过被申请人多年的使用与长期宣传,已经在相关公众和消费者中积累了良好的口碑和声誉,在市场上与被申请人形成了稳定、唯一的对应关系。除了中国市场以外,被申请人还积极开拓海外市场,已在多个国家和地区成功注册了“SUNMI”商标,并已经将产品推向海外,获得了良好的声誉。被申请人企业成立时间早于申请人,在申请人企业尚未成立时,被申请人就已经在第9类上申请“SUNMI”商标,说明是被申请人使用在先,其并未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争议商标不应被宣告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是基于实际使用,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未侵犯任何人的合法利益。争议商标与商品的品质等特点毫无关联,也不存在不良影响。被申请人怀疑申请人有复制、抄袭被申请人商标的嫌疑,恶意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人称“SUNMI”商标由其独创,经过多年使用和宣传,已经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但结合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被申请人在网络上所搜索到的相关信息,并未查询到申请人的“SUNMI”商标,实际情况与申请人所述完全不符。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SUNMI”在百度中搜索记录截图;
2、2018-2020年度被申请人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3、被申请人及其“SUNMI”品牌媒体报道;
4、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
5、“SUNMI”品牌的产品图片;
6、商米之家的门店列表;
7、采购订单、销售订单、月度对账单、发票;
8、作品登记证书;
9、宣传片;
10、“SUNMI”、“商米”等商标部分海外注册证;
11、被申请人“SUNMI”品牌在海外参展图片、缴款单、参展证明书、参展合同。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6日申请注册,2020年10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30年10月6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保护的是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涉及“SUNMI ”商标,且并未涉及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商品,加之多为自制证据。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主张的“SUNMI ”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首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次,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构成上述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标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商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弼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3月24日对第42147729号“SUNMI(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SUNMI ”商标系由申请人独创,凝聚了申请人优秀商业智慧和创造力。经过申请人多年的使用和宣传,已成稳定的商业市场秩序和获得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SUNMI”在先商标经过多年经营已经成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依然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被申请人刻意模仿抄袭申请人在先的商标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带有明显的不正当意图和欺骗性,容易造成混淆误认,严重损害了社会大众利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具有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公众号截图;
2、深圳壹盆花文创科技有限公司介绍、画多多线上交易平台介绍;
3、微信支付截图;
4、画多多APP介绍;
5、作品溯源鉴真证书、画多多区块链艺术家证书、画多多书画经纪人证书、“画多多”公众号、小程序上线宣传图片、宣传图册、微博截图、平台用户协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经过被申请人多年的使用与长期宣传,已经在相关公众和消费者中积累了良好的口碑和声誉,在市场上与被申请人形成了稳定、唯一的对应关系。除了中国市场以外,被申请人还积极开拓海外市场,已在多个国家和地区成功注册了“SUNMI”商标,并已经将产品推向海外,获得了良好的声誉。被申请人企业成立时间早于申请人,在申请人企业尚未成立时,被申请人就已经在第9类上申请“SUNMI”商标,说明是被申请人使用在先,其并未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争议商标不应被宣告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是基于实际使用,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未侵犯任何人的合法利益。争议商标与商品的品质等特点毫无关联,也不存在不良影响。被申请人怀疑申请人有复制、抄袭被申请人商标的嫌疑,恶意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人称“SUNMI”商标由其独创,经过多年使用和宣传,已经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但结合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被申请人在网络上所搜索到的相关信息,并未查询到申请人的“SUNMI”商标,实际情况与申请人所述完全不符。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SUNMI”在百度中搜索记录截图;
2、2018-2020年度被申请人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3、被申请人及其“SUNMI”品牌媒体报道;
4、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
5、“SUNMI”品牌的产品图片;
6、商米之家的门店列表;
7、采购订单、销售订单、月度对账单、发票;
8、作品登记证书;
9、宣传片;
10、“SUNMI”、“商米”等商标部分海外注册证;
11、被申请人“SUNMI”品牌在海外参展图片、缴款单、参展证明书、参展合同。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6日申请注册,2020年10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30年10月6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保护的是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涉及“SUNMI ”商标,且并未涉及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商品,加之多为自制证据。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主张的“SUNMI ”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首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次,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构成上述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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