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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517760号“鸿昌红双喜HONGCHANGHONGSHUANGX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19812号
2021-01-25 00:00:00.0
申请人: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可家
委托代理人:北京亚太开元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2月27日对第23517760号“鸿昌红双喜HONGCHANGHONGSHUANGX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673318号“双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7108号“双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2649号“红双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65394号“好太太双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名下“双喜”商标从十九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始使用至今,通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在电压力锅、电炊具小家电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并积极申报广东省老字号及评定中国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使用将会严重损害申请人企业商誉,同时还将会淡化申请人知名商标的商誉。被申请人摹仿抢注申请人“双喜”商标的行为严重干扰申请人的正常经营和市场环境,扰乱了市场秩序;被申请人的恶意抢注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若不制止,必然会造成市场混乱,损害各方利益,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荣誉资料及部分认证资料;广告宣传资料;销售合同及票据资料;维权成功的案例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已投入生产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产品宣传单资料。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粤宝包装印刷厂于2017年4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燃气炉”等商品上,于2019年05月14日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李可家,即本案被申请人。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平底高压锅、电饭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消毒器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四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上述条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国《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理由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审理如下:
1、争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鸿昌红双喜”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显著认读部分“双喜”,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冷冻设备和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原料、加工工艺、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加之,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广东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属系列商标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本案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申请人已在先注册引证商标,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审理。
2、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之情形。
另,《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鉴于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可家
委托代理人:北京亚太开元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2月27日对第23517760号“鸿昌红双喜HONGCHANGHONGSHUANGX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673318号“双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7108号“双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2649号“红双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65394号“好太太双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名下“双喜”商标从十九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始使用至今,通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在电压力锅、电炊具小家电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并积极申报广东省老字号及评定中国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使用将会严重损害申请人企业商誉,同时还将会淡化申请人知名商标的商誉。被申请人摹仿抢注申请人“双喜”商标的行为严重干扰申请人的正常经营和市场环境,扰乱了市场秩序;被申请人的恶意抢注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若不制止,必然会造成市场混乱,损害各方利益,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荣誉资料及部分认证资料;广告宣传资料;销售合同及票据资料;维权成功的案例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已投入生产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产品宣传单资料。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粤宝包装印刷厂于2017年4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燃气炉”等商品上,于2019年05月14日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李可家,即本案被申请人。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平底高压锅、电饭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消毒器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四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上述条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国《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理由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审理如下:
1、争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鸿昌红双喜”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显著认读部分“双喜”,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冷冻设备和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原料、加工工艺、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加之,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广东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属系列商标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本案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申请人已在先注册引证商标,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审理。
2、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之情形。
另,《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鉴于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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