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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862857号“托万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3028号
2024-12-12 00:00:00.0
异议人: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新疆元丰华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新疆元丰华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862857号“托万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托万达”指定使用在第35类“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7086号“万达及图”、第28970455号“万达礼客”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万达”,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为异议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62857号“托万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新疆元丰华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新疆元丰华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862857号“托万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托万达”指定使用在第35类“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7086号“万达及图”、第28970455号“万达礼客”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万达”,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为异议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62857号“托万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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