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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554603号“绿Green Finan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440号
2020-06-23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5554603 |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54603号“绿Green Fina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69397号“绿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184791号“格霖Gre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15815号“碧云别墅GreenVill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320199号“绿36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709710号“GreenSp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010384号“青春绿卡gre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433863号“格霖GRE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407682号“GREEn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5468664号“GrEEn 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2141035号“格林药业 GRE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8516625号“绿色365 Green36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国际注册第1110497号“GRE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7035182号“四两绿4G Gre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3347734号“格林美特Green Me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8259209号“绿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3809231A号“@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11029543号“绿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13762319号“农萃园GERRN COLLECTION FAR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11280122号“绿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同时申请人在先已获准注册含有“绿”文字的商标,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十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注册,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两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十在驳回复审阶段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申请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十二已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十已丧失在先商标申请权,三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九、十一、十三至十九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绿”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标识“绿氏”、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绿”、引证商标十五“绿绿”、引证商标十六显著认读标识“@绿”、引证商标十七“绿绿”、引证商标十九显著识别标识“绿”均含有“绿”文字,含义存在关联;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绿”及“Green”分别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十一、十三、十四显著识别部分之一“Green”、引证商标七、十八显著识别部分之一“GREEN”、引证商标八显著识别文字“GREEn”、引证商标九显著识别标识“GrEEn”文字含义相近,文字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九、十一、十三至十九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申请人其他商标及他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54603号“绿Green Fina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69397号“绿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184791号“格霖Gre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15815号“碧云别墅GreenVill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320199号“绿36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709710号“GreenSp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010384号“青春绿卡gre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433863号“格霖GRE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407682号“GREEn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5468664号“GrEEn 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2141035号“格林药业 GRE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8516625号“绿色365 Green36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国际注册第1110497号“GRE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7035182号“四两绿4G Gre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3347734号“格林美特Green Me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8259209号“绿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3809231A号“@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11029543号“绿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13762319号“农萃园GERRN COLLECTION FAR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11280122号“绿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同时申请人在先已获准注册含有“绿”文字的商标,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十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注册,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两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十在驳回复审阶段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申请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十二已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十已丧失在先商标申请权,三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九、十一、十三至十九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绿”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标识“绿氏”、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绿”、引证商标十五“绿绿”、引证商标十六显著认读标识“@绿”、引证商标十七“绿绿”、引证商标十九显著识别标识“绿”均含有“绿”文字,含义存在关联;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绿”及“Green”分别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十一、十三、十四显著识别部分之一“Green”、引证商标七、十八显著识别部分之一“GREEN”、引证商标八显著识别文字“GREEn”、引证商标九显著识别标识“GrEEn”文字含义相近,文字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九、十一、十三至十九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申请人其他商标及他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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