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1623519号“有巢国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15416号
2024-05-08 00:00:00.0
申请人:有巢国际旅游酒店(浙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在第35类、第43类服务上第71623519号“有巢国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903899号、第38903908号、第44877408号、第44650906号、第59652954号、第63376372号、第688938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第35类与引证商标三“销售展示架出租、行政会计”类似服务上的复审请求。申请人自愿放弃第43类与引证商标四“美容服务、按摩、修指甲、饮食营养指导、头发移植、庭院风景布置、美容师服务、动物养殖、卫生设备出租”类似服务上的复审请求。申请人自愿放弃第43类与引证商标五“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类似服务上的复审请求。申请商标已经投入使用,在市场上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尚处于我局异议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在第35类服务上,鉴于申请人放弃与引证商标三相类似的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会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有巢国际”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的中文部分“有巢公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广告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4类服务上,鉴于申请人放弃与引证商标四、五相类似的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有巢国际”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七中文“有巢”,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餐厅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最终审理结果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在第35类、第43类服务上第71623519号“有巢国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903899号、第38903908号、第44877408号、第44650906号、第59652954号、第63376372号、第688938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第35类与引证商标三“销售展示架出租、行政会计”类似服务上的复审请求。申请人自愿放弃第43类与引证商标四“美容服务、按摩、修指甲、饮食营养指导、头发移植、庭院风景布置、美容师服务、动物养殖、卫生设备出租”类似服务上的复审请求。申请人自愿放弃第43类与引证商标五“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类似服务上的复审请求。申请商标已经投入使用,在市场上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尚处于我局异议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在第35类服务上,鉴于申请人放弃与引证商标三相类似的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会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有巢国际”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的中文部分“有巢公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广告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4类服务上,鉴于申请人放弃与引证商标四、五相类似的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有巢国际”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七中文“有巢”,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餐厅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最终审理结果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