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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468180号“贵光明眼科”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458号
2025-01-10 00:00:00.0
异议人: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姜胜桥
异议人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姜胜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468180号“贵光明眼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贵光明眼科”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疗保健;医疗护理;配眼镜;配镜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35661号“大光明”商标,第935676号“光明GM及图”商标,第6344429号“光明”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原42类“眼镜行;眼镜的安装和修理”、第44类“眼镜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配镜服务;配眼镜;配隐形眼镜”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光明”,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它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眼镜行”服务上的“大光明”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保健;医疗护理”等服务与异议人该商标赖以知名的服务行业区别较大,关联性较弱,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68180号“贵光明眼科”商标在“配镜服务;配眼镜;配隐形眼镜”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姜胜桥
异议人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姜胜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468180号“贵光明眼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贵光明眼科”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疗保健;医疗护理;配眼镜;配镜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35661号“大光明”商标,第935676号“光明GM及图”商标,第6344429号“光明”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原42类“眼镜行;眼镜的安装和修理”、第44类“眼镜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配镜服务;配眼镜;配隐形眼镜”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光明”,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它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眼镜行”服务上的“大光明”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保健;医疗护理”等服务与异议人该商标赖以知名的服务行业区别较大,关联性较弱,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68180号“贵光明眼科”商标在“配镜服务;配眼镜;配隐形眼镜”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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