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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499853号“宝龙华致”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68259号
2022-06-10 00:00:00.0
异议人: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季玉芹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标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季玉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4期《商标公告》第51499853号“宝龙华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宝龙华致”指定使用于第33类“葡萄酒;威士忌;朗姆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82596号“华致”商标、第21987295号“华致酒库”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葡萄酒;果酒(含酒精)”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华致”,且未形成明显区分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499853号“宝龙华致”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季玉芹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标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季玉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4期《商标公告》第51499853号“宝龙华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宝龙华致”指定使用于第33类“葡萄酒;威士忌;朗姆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82596号“华致”商标、第21987295号“华致酒库”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葡萄酒;果酒(含酒精)”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华致”,且未形成明显区分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499853号“宝龙华致”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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