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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629272号“品美净”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761号
2025-03-05 00:00:00.0
异议人: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择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殷玉柱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殷玉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629272号“品美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品美净”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洗发剂;浴液;洁肤乳液;化妆品;香精油;牙膏;香;面部护肤液;护肤霜”。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201294号、第9378859号、第546214号“郁美净”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浴液”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充分考虑异议人引证商标知名度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权利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29272号“品美净”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择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殷玉柱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殷玉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629272号“品美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品美净”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洗发剂;浴液;洁肤乳液;化妆品;香精油;牙膏;香;面部护肤液;护肤霜”。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201294号、第9378859号、第546214号“郁美净”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浴液”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充分考虑异议人引证商标知名度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权利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29272号“品美净”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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