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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736889号“益友 山东益友学校 YIYOU EDUCATIONAL INSTITU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84857号
2019-08-08 00:00:00.0
申请人:济南市益友培训学校
委托代理人:浙江融诺企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736889号“益友 山东益友学校 YIYOU EDUCATIONAL INSTITU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42503号“益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096917号“益友 YIY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565133号“益友 YIY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115468号“益友教育 YIYOU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242569号“益友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5991626号“益友会 YesTa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8571775号“友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独创而成,被赋予了独特的内涵,具有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同且强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含义,从而具备新颖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具有一定差异,面临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有所不同,且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权大师官网截图;系列引证商标权大师官网截图;实际使用情况。
经复审查明:一、引证商标二、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上述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引证商标六被部分驳回通知书决定在“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予以驳回,后被提起驳回复审,生效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驳回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故引证商标六在除“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以外的服务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三、引证商标七被生效的部分驳回通知书决定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七在除“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以外的服务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七核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商业企业迁徙;商业审计;寻找赞助”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商业企业迁徙;商业审计;寻找赞助”以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徙;商业审计;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主要识别的文字部分均含“益友”,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商业企业迁徙;商业审计;寻找赞助”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三、五相区分。
申请商标中虽含有文字“山东”,但其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识相互独立,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的作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申请商标主要识别的文字部分为“山东益友学校”,其与申请人名义不符,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浙江融诺企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736889号“益友 山东益友学校 YIYOU EDUCATIONAL INSTITU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42503号“益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096917号“益友 YIY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565133号“益友 YIY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115468号“益友教育 YIYOU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242569号“益友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5991626号“益友会 YesTa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8571775号“友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独创而成,被赋予了独特的内涵,具有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同且强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含义,从而具备新颖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具有一定差异,面临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有所不同,且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权大师官网截图;系列引证商标权大师官网截图;实际使用情况。
经复审查明:一、引证商标二、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上述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引证商标六被部分驳回通知书决定在“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予以驳回,后被提起驳回复审,生效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驳回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故引证商标六在除“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以外的服务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三、引证商标七被生效的部分驳回通知书决定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七在除“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以外的服务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七核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商业企业迁徙;商业审计;寻找赞助”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商业企业迁徙;商业审计;寻找赞助”以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徙;商业审计;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主要识别的文字部分均含“益友”,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商业企业迁徙;商业审计;寻找赞助”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三、五相区分。
申请商标中虽含有文字“山东”,但其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识相互独立,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的作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申请商标主要识别的文字部分为“山东益友学校”,其与申请人名义不符,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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