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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06045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32227号
2025-05-07 00:00:00.0
申请人:王法壮
委托代理人:华睿众创(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604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7029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65193号“龙城•印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47107号“SHENG HU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290245号“龙门科贸 LONGMENKEM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根据申请人查询得知,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至引证商标四各自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华睿众创(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604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7029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65193号“龙城•印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47107号“SHENG HU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290245号“龙门科贸 LONGMENKEM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根据申请人查询得知,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至引证商标四各自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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