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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799129号“OD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27181号重审第0000003630号
2023-06-05 00:00:00.0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27181号《关于第53799129号“OD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527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11466259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0901群组和0920群组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0901群组除“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复审商品上应予以驳回。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1466259号、国际注册第1220571、6827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传感器、芯片(集成电路)、传输声音和图像用电缆、;电连接器、逆变器(电)、蓄电池、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复审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非类似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传感器、芯片(集成电路)、传输声音和图像用电缆、电连接器、逆变器(电)、蓄电池、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27181号《关于第53799129号“OD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527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11466259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0901群组和0920群组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0901群组除“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复审商品上应予以驳回。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1466259号、国际注册第1220571、6827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传感器、芯片(集成电路)、传输声音和图像用电缆、;电连接器、逆变器(电)、蓄电池、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复审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非类似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传感器、芯片(集成电路)、传输声音和图像用电缆、电连接器、逆变器(电)、蓄电池、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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