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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056402号“康朴盈”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764号
2025-02-27 00:00:00.0
异议人:康朴新肥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异议人:中农益华(青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康朴新肥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农益华(青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6056402号“康朴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康朴盈”指定使用于第1类“植物肥料;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80408号、第23704257号“康朴”、第21670932号“康朴新肥”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类“植物肥料;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均含有“康朴”,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且在审查时亦考虑到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复制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56402号“康朴盈”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异议人:中农益华(青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康朴新肥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农益华(青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6056402号“康朴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康朴盈”指定使用于第1类“植物肥料;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80408号、第23704257号“康朴”、第21670932号“康朴新肥”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类“植物肥料;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均含有“康朴”,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且在审查时亦考虑到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复制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56402号“康朴盈”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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