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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952006号“MAMA LOV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5841号
2025-05-26 00:00:00.0
异议人:北京韩美药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思诚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于浩浩
异议人北京韩美药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于浩浩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3期《商标公告》第75952006号“MAMA LOV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MA LOVE”指定使用于第5类“婴儿食品;营养补充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390948号“妈咪爱”、在先申请第71521894号“妈咪爱 MAMIAI”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婴儿食品;医用营养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可译为“妈妈爱”,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52006号“MAMA LOV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思诚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于浩浩
异议人北京韩美药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于浩浩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3期《商标公告》第75952006号“MAMA LOV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MA LOVE”指定使用于第5类“婴儿食品;营养补充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390948号“妈咪爱”、在先申请第71521894号“妈咪爱 MAMIAI”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婴儿食品;医用营养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可译为“妈妈爱”,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52006号“MAMA LOV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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